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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2023-05-18 10:51:15

依据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检举成功后稽查部门应给予我奖励。这个奖励的额度是怎样定的啊?

黑桃猪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3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7年7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

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

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

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

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

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

,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

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

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

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

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

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

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

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

证并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

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

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

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

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

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

,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

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

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

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

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

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

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

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

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

规划。

第十八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

。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

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

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九条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

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

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

,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第四章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

的生产计划。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

丝。

第二十四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

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申请注册。

第五章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二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

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

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

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

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

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

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

草制品。

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

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

品。

第二十九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

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

字样。

第三十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

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

、雪茄烟调拨任务。

第三十一条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

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

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

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三条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

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第六章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

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

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

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

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

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

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

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

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

自运。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

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

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

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

为。

第三十七条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

家有关海关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第七章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

生产和销售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

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

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

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

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

或者个人。

第三十九条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

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烟草专用机械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

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

、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八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四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

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四十二条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

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其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

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

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

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

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第四十四条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

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

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四十五条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

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

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

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

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第四十七条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应当报经国务

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的

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

取缔。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

可以根据烟草专卖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地区设立派出

机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烟草

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派出机构和派驻人员在

派出部门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

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

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

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

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五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

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

可证;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

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

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

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

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

查证件。

第五十三条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

人,给予奖励。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

,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百

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

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

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

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

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

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

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

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

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

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

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

、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

专卖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

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

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

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

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

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

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

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五十七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

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

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

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

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

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

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

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

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

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

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

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

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

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

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

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

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

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

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

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

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

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

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

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

、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

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

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

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

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

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

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拍卖企业

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

五十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第六十九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购违法收购

的烟叶,或者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收购价格按

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贝勒

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但未具体说明,各省市都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出台了相关文件规定,额度不尽相同,但一般都按比例。

沈阳大概是10到15%

ardi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二条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此条例对于奖励未具体说明,各省市都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出台了相关文件规定,额度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奖励为烟草总价值大20%。

CarieVinne

06年度是10万。

tt白

烟草总价值大20%

我不懂运营

到目前为止,全国假冒香烟举报的奖励制度尚不统一,有定额奖励的,有按涉案卷烟金额百分比进行奖励的等等……,你在百度上搜索“烟草专卖举报奖励”,基本上各地的奖励标准都会搜索到。你可以去看看。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由什么颁布自什么起施行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颁布自1997年7月3日起施行。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2023-05-18 06:43:311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由什么颁布自什么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7年7月3日发布实施。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2023-05-18 06:43:391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2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023-05-18 06:43:461

烟草专卖法自什么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1年6月29日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正是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如下:1、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3、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第五条 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第六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2023-05-18 06:43:541

烟草专卖法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2023-05-18 06:44:011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第十九条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2023-05-18 06:44:081

烟草法5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内容如下: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的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并行政主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2023-05-18 06:44:151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哪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一份;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照片一张; (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五)其它证明材料。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2023-05-18 06:44:211

关于烟草专卖法关于卖假烟的规定

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故卖假烟必定属于违法,应当结合具体的违法严重程度区别适用不同法律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条例》第四十六条也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2023-05-18 06:44:391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第三条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市、州、地区行政公署、直管市和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地烟草公司负责本辖区内烟叶和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与企业管理。第四条 依照专卖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草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予以扶持,促其增加科技含量,提高经济效益。第五条 全社会应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在规定不准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第六条 烟叶种植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管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烟叶种植优势,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计划。积极推广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与烟叶产地联合办基地。第七条 烟叶种值必须选用经省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烟草品种。烟叶良种基地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烟草种子由省烟草公司管理,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第八条 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通过与烟农签订经济合同的办法,规范种植、收购、交售行为。第九条 烟叶由当地烟草公司统一设点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收购单位必须取得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叶收购许可证,并在规定的区域内收购。 烟叶收购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价格,对照烟叶实物标样,按合同收购全部烟叶,不得提级提价或者压级压价。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叶收购标准实行监督管理。第十条 烟叶、复烤烟叶实行计划调拨,并执行国家调拨价格管理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烟叶、复烤烟叶调拨在保证完成省下达的调拨计划的前提下,经省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允许一定比例的烟叶、复烤烟叶参与省际间调拨。 经营烟叶、复烤烟叶调拨业务的单位,必须经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生产。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产品。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第十二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计划部门根据国家计划下达到各企业作为计划基数,不准超计划生产。计划执行过程中,省烟草公司根据各企业产品的市场、效益情况进行调整。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在本企业年度总产量计划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作适当调整。 计划执行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烟草公司在省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内,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提出产量计划调整方案,经省烟草公司同意后,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卷烟、雪茄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按工艺规范进行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减少烟草制品中的有害物质成份,并应采用有效防伪措施,保护消费者利益。 对卷烟、雪茄烟实行卷烟牌号准产证制度。第十四条 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省烟草公司可根据市场、效益和消费者消费习惯,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省内、省际间调剂计划。烟草制品批发单位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在无烟草制品批发单位的乡镇,受烟草公司委托,基层供销社或者国有和集体商业企业可以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并按规定办理手续。被委托批发单位必须在指定的烟草批发站进货。 烟草制品批发单位不得向无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提供批发或者零售货源;不得在卷烟产地倒卖烟草制品或者变卖提货单。 对各类非法烟草制品批发市场,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2023-05-18 06:44:461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请列两部以上烟草专卖执法的法律法规名称? 答:《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请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颁布时间?答:1991年6月颁布烟草专卖法请回答《卷烟零售商户须知》的保存期限? 答:零售商户须知:1.本店合法经营 2.不卖假货伪劣商品 3.配合检查人员检查工作 4.商店内商品整齐卫生 5.买卖和气主动热情保存期限是永久~
2023-05-18 06:44:556

烟草专卖的具体处罚条例是什么?

一法一例三个令。一法:烟草专卖法;一例:烟草专卖实施条例;三个令:烟草专卖行下处罚程序规定,也称12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号令)、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2023-05-18 06:45:273

烟草法,第三十五条

我也想知道
2023-05-18 06:45:485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介绍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是2008年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赵屹峰,李佛琳,李祖支。
2023-05-18 06:46:151

烟草证合理布局规定

烟草证申请范围:新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企业或个人。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办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2023-05-18 06:46:301

倒卖烟草多少条才犯法

倒卖烟草50条构成违法行为。法律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2023-05-18 06:46:451

烟草专卖法自什么起施行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1年6月29日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正是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一条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2023-05-18 06:46:531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需要什么手续

办理烟草证需要:1、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2、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其中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交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3、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5、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可以委托他人前去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提交相关资料。需要的材料: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申请人免冠1寸照片2张;4、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提供所有权证复印件,租赁房提供租房协议复印件,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和租房协议的,提供居委会、村委会或相关单位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复印件);5、经营场所平面方位图;6、委托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扩展资料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3-05-18 06:47:001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哪裂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李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源局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第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023-05-18 06:47:071

我违反啦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7条按第16条处理我合法吗?第62条干什么用的?

这肯定是适用法律不当,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 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的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 有下列情形之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 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 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 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 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 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 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的逃避检查的; 8、 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处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五十七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行,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台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第六十九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或者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从中看出属于行政处罚的。
2023-05-18 06:47:381

烟草零售户出售非卖品香烟有什么后果?专卖局烟草公司如何处置。

如果只有几条,说点好听的,鉴定是真烟,现场罚款50快钱,不会没收香烟。如果量特大,就不好处理了
2023-05-18 06:47:452

没有烟草证卖烟怎么处罚

一、没有烟草证卖烟怎么处罚1、国家对批发烟草和零售烟草是分开管理的,因此处罚的标准也是不相同的。具体如下:(1)对于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2)对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烟草证卖烟怎么举报没有烟草证卖烟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烟草专卖许可证是由我国烟草专卖局颁发的,允许公司、企业、单位和个人经营销售烟草的许可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就不能进行烟草经营和销售。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2023-05-18 06:47:531

如果没有烟草证卖烟,会怎么处理,

无烟草证卖烟,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针对无证经营行为,一般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十五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市场零售价格计算)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行为人的非法经营案值未达到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以及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或者当事人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等情形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视为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刑事责任。扩展资料:烟草证申请范围1、新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2、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企业或个人。烟草证理机关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办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2023-05-18 06:48:141

烟草专卖法是谁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70703   【实施日期】 19970703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章名】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章名】 第三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八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九条 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章名】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 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第二十四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申请注册。   【章名】 第五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二十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第三十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茄烟调拨任务。   第三十一条 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三条 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章名】 第六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家有关海关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章名】 第七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烟草专用机械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章名】 第八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四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四十二条 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其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第四十四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四十五条 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章名】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第四十七条 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烟草专卖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地区设立派出机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派出机构和派驻人员在派出部门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五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五十三条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章名】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五十七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第六十九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或者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章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5-18 06:48:311

烟草稽查有权利到住宅搜查吗

烟草稽查没有权利到住宅搜查。一般的烟杂店,经营区域和生活区域往往是连在一起。烟草执法人员只有权力在经营区域行使职责,绝对不准进入生活区域。一方面应该把两个区域区分开来(比如卷烟不要存放在床底这类地方),同时,如果执法人员试图进入生活区域时,不听劝阻可拨打110。烟草稽查大队的职责是稽查违反烟草管理规定的相关行为,比如贩卖假烟等等,一般来说,只有依法查扣涉案物品的权力,但是要注意一点,如果烟草稽查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所查获的例如贩卖假烟的数量、金额等已经达到了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的相关规定,也可以暂时扣留嫌疑人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一、具备下列要件才构成非法搜查罪:1、非法搜查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2、主观要件即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3、客体要件是公民的人身权利;4、客观要件即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二、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种情况:1、无搜查权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或达到其他目的而对别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2、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的;3、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一百四十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2023-05-18 06:49:061

开个小商店还需要办理烟草证吗?

办理烟草证要2张一寸照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可以委托他人前来我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提交相关资料。现将相关规定和需要提交的资料提示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必须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申请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申请人免冠1寸照片2张;(四)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提供所有权证复印件,租赁房提供租房协议复印件,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和租房协议的,提供居委会、村委会或相关单位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复印件)(五)经营场所平面方位图。(六)委托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1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烟草专卖许可证
2023-05-18 06:49:121

仓库中仓储的烟草能认定为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数量

运输烟草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第二十二条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第二十三条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2023-05-18 06:49:26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第五条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第三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第十五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第十六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第十七条 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2023-05-18 06:49:451

烟草专卖法实施细则最新

法律分析: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第五条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023-05-18 06:49: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第五条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第三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第十五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第十六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第十七条 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2023-05-18 06:49:58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第五条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2023-05-18 06:50:041

中国烟草法有哪几条规定

法律分析:烟草专卖法律有”一法、一条例、三个令和司法解释,这些规定成为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日常执法的基本依据:《烟草专卖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2023-05-18 06:50:121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明确规定从事烟草专卖的哪些业务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明确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2023-05-18 06:50:201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由制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023-05-18 06:50:261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法律主观: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2023-05-18 06:50:331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第三条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市、州、地区行政公署、直管市和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地烟草公司负责本辖区内烟叶和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与企业管理。第四条 依照专卖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草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予以扶持,促其增加科技含量,提高经济效益。第五条 全社会应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在规定不准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第六条 烟叶种植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管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烟叶种植优势,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计划。积极推广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与烟叶产地联合办基地。第七条 烟叶种值必须选用经省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烟草品种。烟叶良种基地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烟草种子由省烟草公司管理,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第八条 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通过与烟农签订经济合同的办法,规范种植、收购、交售行为。第九条 烟叶由当地烟草公司统一设点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收购单位必须取得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叶收购许可证,并在规定的区域内收购。  烟叶收购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价格,对照烟叶实物标样,按合同收购全部烟叶,不得提级提价或者压级压价。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叶收购标准实行监督管理。第十条 烟叶、复烤烟叶实行计划调拨,并执行国家调拨价格管理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烟叶、复烤烟叶调拨在保证完成省下达的调拨计划的前提下,经省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允许一定比例的烟叶、复烤烟叶参与省际间调拨。  经营烟叶、复烤烟叶调拨业务的单位,必须经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生产。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产品。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第十二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计划部门根据国家计划下达到各企业作为计划基数,不准超计划生产。计划执行过程中,省烟草公司根据各企业产品的市场、效益情况进行调整。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在本企业年度总产量计划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作适当调整。  计划执行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烟草公司在省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内,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提出产量计划调整方案,经省烟草公司同意后,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卷烟、雪茄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按工艺规范进行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减少烟草制品中的有害物质成份,并应采用有效防伪措施,保护消费者利益。  对卷烟、雪茄烟实行卷烟牌号准产证制度。第十四条 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省烟草公司可根据市场、效益和消费者消费习惯,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省内、省际间调剂计划。烟草制品批发单位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在无烟草制品批发单位的乡镇,受烟草公司委托,基层供销社或者国有和集体商业企业可以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并按规定办理手续。被委托批发单位必须在指定的烟草批发站进货。  烟草制品批发单位不得向无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提供批发或者零售货源;不得在卷烟产地倒卖烟草制品或者变卖提货单。  对各类非法烟草制品批发市场,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2023-05-18 06:50:511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由哪里制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023-05-18 06:50:571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什么制定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2023-05-18 06:51:041

烟草执照在什么样的情况可以被吊销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烟草专卖许可证:A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B 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C 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D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E 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的。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A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B 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C 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终止的;D 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F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拒绝接受检查、暴力抗法、违规经营数额较大等)。
2023-05-18 06:51:246

求 :烟草专卖法的概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1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1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分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七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未列入名晾晒目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第八条 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推广供应。  第九条 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根据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第三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消,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全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全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该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的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适当调整。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按卷烟等级选定部分牌号的卷烟作为代表品。代表品的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 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卷烟的非代表品、雪茄烟和烟丝的价格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级标准。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第二十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第二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三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四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五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五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本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  第二十六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第六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九条 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进货、销售、库存的计划和报表。  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乘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投机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伪造、变造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两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烟草专卖条例》同时废止。
2023-05-18 06:51:501

烟草有权检查卧室吗

烟草无权检查卧室。一般的烟杂店,经营区域和生活区域往往是连在一起。烟草执法人员只有权力在经营区域行使职责,绝对不准进入生活区域。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2023-05-18 06:51:561

没有烟草证卖烟怎么处罚

此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针对无证经营行为,一般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十五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六十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市场零售价格计算)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如果违法行为人的非法经营案值未达到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以及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或者当事人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等情形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视为构成犯罪,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三十五条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2023-05-18 06:52:041

烟草执法人员在公安机关配合下,可以检查非经营场所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四十四条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烟草专卖局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有关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有关的涉烟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含:公安机关、海关缉私、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因此,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遵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烟草专卖局有权对涉烟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如果被检查主体采取拒绝、阻碍等方式故意阻挠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参考资料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023-05-18 06:52:101

运输烟草超过5万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如违法物品案值达到五万以上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烟草专卖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2023-05-18 06:52:171

中国的烟草专卖法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2022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30周年,6月29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颁布31周年纪念日。《烟草专卖法》的实施为我国现行烟草专卖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最坚实的法律保障,对烟草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烟草专卖法》大事记1991年6月29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2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1年6月29日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正是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一条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2023-05-18 06:52:231

2015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2023-05-18 06:52:301

目前国家针对烟草行业所制定的法律有几种

主要是烟草专卖法其他是法规
2023-05-18 06:52:492

2019年办理烟草证的规定

各地有所不同。具体原因到当地烟草局询问。
2023-05-18 06:52:578

没有烟草证卖烟怎么处罚

一、没有烟草证卖烟怎么处罚1、国家对批发烟草和零售烟草是分开管理的,因此处罚的标准也是不相同的。具体如下:(1)对于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2)对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烟草证卖烟怎么举报没有烟草证卖烟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烟草专卖许可证是由我国烟草专卖局颁发的,允许公司、企业、单位和个人经营销售烟草的许可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就不能进行烟草经营和销售。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2023-05-18 06:53:321

烟草持证人死亡,烟草证尚未注销,女儿算非法经营吗

从原则上讲,持证人死亡后,应该及时注销该执照,其女儿无权继承经营。但是,该问题中女儿的行为,应该属于无证经营,依法处罚即可。关于其是否构成犯罪,还有待商榷。同时,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023-05-18 06:53:463